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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門審批過的勞務派遣公司就一定正規嗎發表時間:2018-07-19 18:58 目前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修訂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勞務派遣單位先過審批關 勞務派遣被濫用,還涉及到對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問題。 改后的草案提出,勞務派遣單位門檻從注冊資本五十萬元提高到二百萬元。更關鍵的是,“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試圖用這種方法來約束勞務派遣,有效果嗎?但愿不要成為某些部門斂財的工具,能真正起到對廣大勞動者有益的事情,別成為一個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