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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互相履行的義務有哪些發表時間:2018-08-28 21:50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1、明確告知勞動者就業的各項事項,告知各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2、建立培訓制度,向勞動者宣傳上崗知識,加強素質教育,加強安全和技能培訓 3、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按照有關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單位改善勞動安全保護衛生條件 6、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7、協調處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8、其他作為用人單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無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各項費用。 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示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用工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證明,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注:用工單位申請特殊工時制度時,至少又多了兩份材料:一是勞務派遣協議,二是與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到其他用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