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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有什么區別?分別都有哪些優勢?發表時間:2019-02-15 20:12 勞務派遣即勞動力租賃,由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 而勞務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勞動者。勞務派遣用工簡單來說就是你先與一個派遣機構簽約勞務合同,然后這個機構會把你派向其他單位進行工作。很多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單位都會使用勞務派遣工,以彌補編制不足導致的人員緊缺問題。 一、勞務派遣的產生及優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日趨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企業用工制度也朝著市場化方向改革,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進行合法裁員,勞務派遣制度應運而生。 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也就是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用工機制比較靈活,能夠讓企業從繁瑣的人事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免去了辦理各種瑣碎的人員聘用、統籌保險等各種人事、勞動手續,使企業能夠專心于核心事業的發展。第二,勞務派遣用工降低了企業生產成本、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稅收成本和解約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率。第三,勞務派遣用工降低了企業的用工風險,由于企業與派遣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規避了企業在裁員、薪酬發放、社保繳納、勞動合同解除等用工風險。 二、《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頒布,嚴格并限制了勞務派遣的應用 一、《勞動合同法》第63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從法律關系上來說,被派遣勞動者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很多企業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勞動者和自己職工之間推行同工不同酬。 二、《勞動合同法》第66條修改為:“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第4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第28條規定:“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在實踐中,一些企業不斷擴大勞務派遣用工崗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性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以規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三、《勞動合同法》第92條修改為:“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務派遣單位和企業要承擔連帶責任,造成企業對風險難以防控。 三、將勞務派遣轉為勞務外包的優勢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該機構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工作。 二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企業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它們的之間主要區別是:其一,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其二,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企業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其三,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其四,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企業與勞務外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企業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二者的區別上看,勞務外包的用工方式在保留了勞務派遣的優勢基礎上,巧妙地規避了《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的限制。 四、勞務外包在實踐中的風險 1、選擇勞務外包單位的風險。在實踐中,勞務外包單位的服務或技能水平若不能很好滿足企業的管理需要,可能毀損企業的形象和信譽,而且企業自身的技術力量在部分職能外包后,技能水平沒有更好的提升,會更多地依賴外部技術力量。若外包過程中的人力資源變動頻繁,水平不一,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風險。 2、勞務外包合同的風險。勞務外包合同是勞務外包單位外包實施的依據,若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詳盡、不周密,雙方容易產生分歧。在分歧得不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企業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諸多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3、信息泄露的風險。企業與勞務外包單位合作時,必須將本企業的部分信息傳遞給勞務外包單位。信息共享有利于雙方的溝通與協調,但是也會增加企業的風險,因為勞務外包單位的不忠或者疏忽導會致企業信息資源損失及商業秘密泄露等風險,競爭者可以“乘虛而入”。 4、勞務外包成本上升的風險。勞務派遣約定的價格通常是根據勞務派遣人數按月支付工資和管理費,勞務費用較低;勞務外包約定的價格是承擔整個項目所需要的總價格,費用較高。同時勞務派遣的發票名目為“勞務費”,企業無需承擔營業稅;而勞務外包的發票名目通常是“服務費”,企業需承擔營業稅及其他派生稅費,所以勞務外包的費用成本較高。 五、如何防控勞務外包的風險 1、謹慎選擇勞務外包單位。在選擇勞務外包單位時要注意其信譽度和從業資質,優質高效的勞務外包單位能夠順利、按時并保質地完成企業給予的相應勞務,從而保障企業自身的信譽和口碑;同時,選擇單一還是幾家勞務外包單位也需要考慮,兩者各有利弊:單一的比較便于管理,但易形成壟斷,對于服務質量也沒有可比性;多家的可以分散風險,并互相制約、對比、壓價。因此選擇一家還是多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加強合同管理。在體現全面性、嚴格性、靈活性原則的基礎上,勞務外包合同要盡可能將所有的要素都羅列在合同中,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費用、服務標準、作業時間、作業方式等,并做出詳細規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同時應制定解決沖突的方案,明確終止合作時的有關條款,有效約束雙方的合作行為;還要建立專職的合同管理隊伍,建立合同跟蹤管理制度,規范信息交流。 3、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勞務外包單位通常只會按流程辦事,很少會主動創新來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所以企業應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機制,并設立外包專員及時更新業務流程,促進勞務外包單位服務水準的提高;并適時地對勞務外包單位進行監督,糾正由于溝通不明產生的誤解和分歧,隨時解決外包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新問題,確保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有效控制,促進外包更有效的按合同執行。 4、加強雙方企業文化建設,形成緊密的合作關系。勞務外包單位與企業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 也是一種合作關系,雙方應在企業文化方面進行很好的融合,從大局出發,通過溝通協調來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形成互相信任、互相支持、榮辱與共的合作理念,讓業務流程更優化,生產力更高,成本更節省,風險更小,使雙方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前進的合力,最終實現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