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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派遣合同怎么解除發(fā)表時間:2023-03-22 15:08 《勞務公司派遣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明文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向通告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早3日通告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公司派遣單位理應要被派遣勞動者通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及時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要求被用人單位退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再次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要求被用人單位退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再次派遣時減少勞動合同標準,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公司派遣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被派遣勞動者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隨時都可以通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給予勞動防護和勞動環(huán)境的; (二)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規(guī)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四)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危害勞動者權利的; (五)用人單位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要求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使用暴力、侵害或是違法限制自由的方法逼迫勞動者勞動,或是用人單位違章操作、強令冒險作業(yè)嚴重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勞動者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不用事前告之用人單位。 這條第二條文明確了用人單位能夠退還被派遣勞動者及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中間組成是指雇傭關系,并非勞動關系。 依照法律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錄用條件的; (二)有違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傷的; (四)勞動者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對實現本單位的工作職責導致嚴重危害,或者經用人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項規(guī)定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退還被派遣勞動者只有是由于勞動者不符錄用條件或嚴重違紀違法,那樣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將派遣關系里三方關系的消除情況列入要求當中,有益于消除情況的法定化、規(guī)范性,有益于聯系的梳理及異議的解決,有益于搭建、發(fā)展趨勢和睦、相對穩(wěn)定的勞務關系,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理合法勞動權益。 下一篇怎樣訂立勞務派遣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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