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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用工單位合同工有什么不同發表時間:2023-04-23 21:12 勞務派遣的用工在目前是十分常見的一個事情的,針對勞務派遣也是和一般的用工單位簽署合同是一樣的,都需要簽署對應的合同的。下面來勞務派遣與用工單位合同書有什么不同的相關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一、勞務派遣與用工單位合同書有什么不同 勞務派遣一般是指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并把勞動者派遣到有用工的企業上班。公司需要繳納勞務派遣企業一定的服務費,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存在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中間。合同工指勞動者與用工公司簽訂合同,與用工公司存有勞動關系職工。派遣工和正式職工區別在于: 1、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一樣。正式職工是勞動者和工作的單位簽訂合同,由工作中單位繳納保險,產生勞務糾紛,由勞動者與工作單位彼此解決。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企業簽署合同,被勞務派遣企業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做事,產生勞務糾紛,勞動者和勞務派遣企業彼此解決。 2、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一樣。正式職工,勞動者和工作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派遣工,勞動者與勞務派遣企業簽署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并沒有勞務關系。法律規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三條用工單位必須要在暫時性、服務性或是可選擇性工作崗位上應用被派遣勞動者。本辦法規定的臨時性工作職位就是指存續期時長為6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工作職位就是指為主營業務職位提供服務非核心業務職位;代替性崗位就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培訓、假期等原因無法相關工作的一定時間段內,需要由別的勞動者取代工作中的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確定應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代會或是所有職工探討,提出方案和建議,與公會或是職工監事協商一致明確,并且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公告。 二、用工單位可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問題原因分析 1、用工單位責任 用工單位雖然不是勞動合同法傳統意義上的用工單位,但是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具體在用工單位給予工作,接納用工單位的監管,因而,用工單位一樣需要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诹l規定,用工單位理應執行以下責任: (一)實行我國勞動法規,提供相關勞動環境和勞動防護; (二)告之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思路和勞務報酬; (三)付款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提供崗位有關的薪資福利; (四)對在職被派遣勞動者開展崗位所必須的學習培訓; (五)持續用工的,推行正常的薪水調整管理機制。此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要求,”用工單位應根據崗位的實際需求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派遣時限,不可將持續用工時限切分簽訂多個短期內勞務派遣協議書"。 2、用工單位能不能自身開設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是隸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有一些用工單位,為了降低法律法規,自定派遣企業,把一些職工再次列入被派遣勞動者隊伍。有些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費,將一些原先的正式職工以改革為名,分離到本公司設立的勞務派遣企業,隨后則以勞務派遣企業名義派遣到原職位,嚴重影響勞動者利益。 3、勞務派遣的退還體制與法律糾紛 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形成是指用工關聯,并非勞動關系。因而,被派遣勞動者有法律規定可解除勞動關系情況時,用工單位無法直接解除勞動關系,而只能把勞動者退還,在實踐中許多用工單位覺得勞務派遣的協調能力表現為隨時都可以退還勞動者,這是不對的。 4、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風險性及防止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擔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派遣單位可用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法規問題原因分析 1、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開設,注冊資金不能低于貳佰萬余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的注冊資本最低金額為三萬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注冊資金的注冊資本最低有很高的所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金不能低于貳佰萬余元歸屬于特殊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必須具備什么條文 3、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特殊規定 在實踐中用工單位出自于避開用工風險性的效果,廣泛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飛速發展。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躲避用工單位的職責,在勞務合同中不和勞動者承諾具體合同期限,而是把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署的勞務派遣合同中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長做為勞動合同。 4、被派遣勞動者沒有工作期內派遣單位的勞務報酬付款責任 《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在實踐中通常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僅有一年乃至較短,那樣造成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協議書到期時變為失業人,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利益,勞動法要求被派遣勞動者在沒工作的時候,派遣單位需向勞動者付款酬勞的責任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