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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應:十遵守、十不得發表時間:2020-07-22 22:53 《通知》要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十項規定: 1.應當依法獲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具有承擔勞動用工風險的經濟能力,配備具有人力資源或勞動關系協調資質的專業人員,具備開展業務需要的辦公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且辦公面積與經營業務相適應; 2.應當在獲得資質后依法誠信正常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3.應當依法與勞務派遣職工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4.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保派遣職工與用工單位或者勞動力市場同類崗位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享受相關的福利待遇; 5.應當依法為勞務派遣職工在其實際用工單位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鼓勵為勞務派遣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6.應當結合用工單位需求,為勞務派遣職工進行必要的培訓,用工單位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的,應當與用工單位共同組織為勞務派遣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7.應當依法建立勞務派遣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包括派遣職工個人及其用工單位信息和實際用工所在地等信息,并納入信息化管理; 8.應當與用工單位共同做好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工作; 9.應當對存在超比例用工和非三性崗位用工行為的用工單位,及時提醒并協助做好用工調整; 10.應當依法參加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度經營情況核驗。 同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不得存在以下十項行為: 1.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人事代理服務等業務,特別是社保代理服務業務; 2.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職業介紹、獵頭招聘等業務; 3.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勞務外包、服務外包、勞務分包等其他承攬業務; 4.不得以具備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為由,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5.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 6.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 7.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享受就業補貼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8.不得未經許可或備案,異地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9.不得拖欠勞務派遣職工工資,且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10.不得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務派遣職工的勞動合同。 《通知》規定,對于違反上述規定或者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將進行處理,處理措施主要包括: 1.約談警示,行政主管部門約談違法違規或不誠信企業,警示企業加強整改; 2.違法經營情況公示,通過政府網站或媒體平臺對企業違法違規或不誠信行為進行公示; 3.資質處理,對違法違規企業不予續延或者注銷、撤銷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 4.依法處理,依法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