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勞務派遣公司對經濟補償金的解說發表時間:2021-05-06 23:37 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的那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務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1、未依規依法為勞動者繳付社會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并沒有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并沒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派遣員工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規定的情形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觸犯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務派遣工權益的。 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中包括下述三項。 1、考慮到派遣工勞動者的自個兒過失,或違規的,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務工在勞動合同時間內,考慮到主管部門調整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引起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工如果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務派遣員工不愿意續簽的,那 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下一篇發展勞務派遣的政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