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勞務派遣工試用期由誰設定發(fā)表時間:2021-06-08 23:0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這就意味著其他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沒有對勞務派遣如何設定試用期作出直接規(guī)定,但是,鑒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只能在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適用勞動合同法,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設定試用期,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權給派遣工設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務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