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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用工應注意的問題發表時間:2021-07-13 16:57 用工單位不得區別對待被派遣勞作者,被派遣勞作者享有與本單位勞作者相同的權力。被派遣勞作者享有承受勞作保護、承受勞作培訓等待遇。 用工單位不得再次派遣被派遣的勞作者。再次派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好,更是違反了法令強制性規定。如實施再次派遣,存在付出違約金或被派遣勞作者回絕提供勞務的危險,更存在勞作行政機關處罰的危險。 勞務派遣實現了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分離,對派遣單位來說實現了勞作力的集中管理,方便了勞作力的調度;對用工單位來說勞務派遣用工本錢低廉、危險低,廣受用工單位喜愛。但勞務派遣過程中,應嚴厲考量各項危險,嚴厲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好及根據法令規定進行操作,以免形成不必要的丟失。 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作者作業的崗位應嚴厲把控。固然,勞務派遣崗位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具有本錢低廉、危險較低的優勢,但并不是所有崗位均適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適用臨時性、輔助性及替代性崗位,如用工單位不考慮崗位性質,將存在與被派遣勞作者建立勞作關系的危險。 上一篇勞務派遣應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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