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勞務派遣不適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發表時間:2022-08-04 16:27 勞務派遣服務中“被派遣勞動者”持續訂立2次按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的,是不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自2007年《勞動合同法》首次施行以后,迄今沒有明確一個問題:勞務派遣是不是可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人大立法沒有明確,當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都沒有給一個規范化的文件。這些年就是這樣讓全國的公司“摸石頭過河”去執行法律法規、讓所有“被派遣勞動者”憑借自身意向是不是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讓全國各地政策法規實行“憑著自己的了解”裁定、稽查。 一個法律法規未知不確、不明不白,惹來了多少不便?形成了是多少異議?增強了是多少人力成本?實際數據信息并沒有統計分析,關鍵關鍵是: 此次勞務派遣調節中,一些企業為貫徹落實10%比例,將派遣職工變為正式員工時,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對“N 1”的賠償都不同意,規定融洽消除,增強了公司降低勞務派遣用人難度和成本。 根據一: 中國勞動法律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社會發展法律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大法學系專家教授,研究生導師、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津貼權威專家(2005年)、參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議案的論述和擬定的工作專家學者王全興對持續訂立2次按時勞動合同是不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他的《勞動合同法條款精解》(222頁)有這樣的講解和結果: 值得關注的是,有關勞務派遣里的勞動合同限期能否可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三)項規定的難題,即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以持續訂立2次按時勞動合同為理由規定訂立不定期的勞動合同難題,此方法未作明文規定。對于我們來說,從勞務派遣特殊性和尤其立法目的看,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工資待遇一般小于合同工,且通過勞務派遣學生就業對勞動者來講一般是為獲得長期性或較長期就業機會作準備的過渡學生就業方式,幫經常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不好。因此,對被派遣勞動者不應當可用第14條第2款第(二)的規定。 根據二: 勞務派遣是不是可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早就在2007年7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機構編寫的《中華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專題講座》一書中就提出了講解和結果(書里161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企業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勞務派遣企業不能與勞動者承諾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且承諾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要在2年及以上。 根據三: 2013年9月國家人社部有關領導召開了一次《勞務派遣暫行條例(議案)》征詢建議,我有幸參加,在其中探討的一個問題便是“勞務派遣是否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版的《講座》封面圖和內容概述出去,我給出了“不必確立勞務派遣務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見,原因有三個:一是《講座》已經明確不必簽署;二是若是在“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存在超過《勞動合同法》法律本意之嫌?三是假如法律法規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務必“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完畢派遣用人時或降低應用派遣職工時,早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企業,很有可能需要承擔許多本來并不是他們能夠承擔的責任,也會增加勞務派遣的風險和難度系數,提升不必要勞務糾紛。我給出了建言獻策是不是采取,我不知道。 可是,《勞務派遣暫行條例》首次頒布時,并沒有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企業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能否表明“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企業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通過之上分析和根據,我們是否可以獲得下列結果: 勞務派遣不適合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勞務派遣可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論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的”、或是“持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