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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可以被合法退回發表時間:2019-04-18 21:53 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為用工單位所用,但因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而用工單位不能像對待自己的員工一樣,不滿意就直接辭退,只能將其退回到原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將被派遣的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呢?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三)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四)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十五)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