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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在稅務方面的區別發表時間:2020-05-22 23:15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是稅法中對派遣業務的優惠規定,派遣公司在繳納營業稅時,可以只對管理費部分繳納稅金,而不需要將對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勞務費作為稅基。 在實務中,為了劃分清楚,派遣單位應在對用工單位開具發票時,將勞務費和管理費分別開具。管理費發票上注明“管理費”字樣,勞務費在發票上注明“勞動者工資、保險、住房公積金”字樣,如統一開票或標注不清,會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以至于稅務機關無法區別,導致多交稅款。 勞動外包作為一項“承攬”的經濟事項和勞務派遣的性質截然不同,不能適用于上述規定,應按所得的經濟報酬全額繳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這項規定實際上擴大了用工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范圍,準予用工單位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納入本單位的工資總額(**于工資保險部分),并且這部分工資總額及依據其計算的相關費用限額,如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等,也可以在稅前扣除。用工單位可以利用這條規定,合理地擴大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及勞動保護費的支出稅前支出限額,起到合理避稅的作用。 而勞務外包是整體業務的外包,其經濟性質和勞務派遣截然不同,不能享受上述的規定。如果確有必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和勞動保護,這部分費用可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事前協商,將其納入承包費用中,由承包單位負責對勞動者培訓和勞動保護。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費用必須納入營業稅的稅基繳納營業稅,而不能像勞務派遣一樣合理避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