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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機構在經營管理中應遵循如下自我監督管理要求發表時間:2020-05-31 23:30 5.1勞務派遣機構出現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冊登記地址等信息變更后,應當三十日內向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
5.2勞務派遣機構新招用被派遣勞動者或與被派遣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自招用或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5.3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5.4勞務派遣機構注銷后,應在7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5.5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每年**季度內向行政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的年度報告。
5.6勞務派遣機構應制定系統、合理、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風險防控制度、保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等。
5.7業務主管部門已經制定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的,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參照使用。
5.8勞務派遣機構應建立職工名冊,向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對被派遣勞動者實施信息化管理。
5.9勞務派遣機構應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勞動報酬科目和社會保險科目,實行單獨管理。
5.10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克扣或滯留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不得由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付社會保險費。
5.1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如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5.12勞務派遣機構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滿足如下要求:
——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
——在用工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未在用工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
6 場所設施
6.1勞務派遣機構服務場所辦公面積不應少于5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洽會客室、檔案室、財務室、工作人員辦公室和必要的輔助用房等。
6.2勞務派遣機構服務場所應執行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
6.3勞務派遣機構具有為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服務的相關設施設備,包括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電話機、檔案柜、網絡設備和網絡服務等。
6.4勞務派遣機構應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具備信息化管理和服務能力,能與業務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對接,并對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動態管理。
7 社會責任
7.1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被派遣勞動者權利,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用工環境。
7.2應制定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發展規劃,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和職業安全健康等培訓。
7.3宜通過適當方式對外公開公布服務承諾。
8 自律
勞務派遣機構在經營管理中應遵循如下自我監督管理要求:
——自覺接受相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
——信守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承諾;
——公開服務流程和建議、投訴處理流程;
——不參與惡意市場競爭;
——不做虛假服務承諾。 上一篇如何處理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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