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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限制有哪些發表時間:2020-07-11 23:51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在實際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下給付勞務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派遣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因此,和標準用工方式相比,它涉及三方法律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而雇傭和使用相分離所帶來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成了不少單位對這種用工方式趨之若鶩的根源所在。《修改決定》的出臺,目的就在于從根本上嚴格規范勞務派遣,控制甚至杜絕企業濫用勞務派遣的行為。本節將根據《修改決定》和《暫行規定》的最新規定為HR解讀新法規框架下勞務派遣的依法適用和用工管理。 本次《暫行規定》進一步從用工單位主體、派遣行為等方面,對于所規制的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給予了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了受其規定約束的用工單位的范圍,即“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就是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均未被納入《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這些組織使用勞務派遣用工不受《暫行規定》的規制和約束。實務中,主要的用工單位還是以企業為主,因此,排除上述特定主體,《暫行規定》基本上還是普遍適用的。 實務中,還有一類特殊的勞務派遣用工,就是涉外勞務派遣,它主要是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不能直接在中國境內雇傭員工,其必須通過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使用被派遣員工。此次《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也須遵守《勞動合同法》和《暫行規定》關于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但不受“三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