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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派遣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條文發表時間:2022-09-05 14:39 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書,其必不可少條文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條文之外,也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及其派遣限期、崗位等狀況。換句話說,勞務公司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條文包含: (一)用工單位的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名字、家庭住址和身份證件或者其它合理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職責和辦公地點; (五)上班時間和歇息休假; (六)勞務報酬; (七)社保; (八)勞動防護、勞動環境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九)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理應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宜; (十)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十一)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限期; (十二)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崗位。 從上述必不可少條文能夠得知,勞務公司派遣單位不但要和被派遣勞動者承諾本單位可以獨立履行的事宜,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勞務報酬、社保,并且一定要和被派遣勞動者承諾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自身無法獨立執行而要求用工單位履行的事宜,包含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任務和辦公地點、上班時間和歇息休假、勞動防護和勞動環境、派遣限期、崗位。換句話說,勞務公司派遣單位要和用工單位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任務和辦公地點、上班時間和歇息休假、勞動防護和勞動環境、派遣限期、崗位,并針對用工單位執行這種事項的狀況對勞動者承擔,而非只是為勞動者找一個用工單位并派遣出來就完成所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