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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期限如何限定發表時間:2020-07-07 22:21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屬于長期勞動合同,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有共同之處。但是,這種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太明確,有可能使被派遣勞動者處于無工作狀態,而且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難區分,增加了管理難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也好分清,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任何限制,將會使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從而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可以防止勞務派遣單位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相關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