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我國勞務派遣的現狀和特點發表時間:2021-09-23 10:04 (一) 我國勞務派遣的現狀 2010 年底,全國總工會發布的最新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已經達到 6000萬。以全國各類職工 3 億人來計算,勞務工就占到職工總人數的 20%。在全國范圍內,截至 2008 年底,郵政和電信企業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93 萬人,郵遞員、營業大廳服務員大多由勞務派遣人員擔任。在石油、采礦等行業,勞務工主要從事基層體力勞動。在遇到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時,電力、運輸企業一般派遣勞務工群體趕赴一線救災。據河北省對 3 個市 9 家壟斷行業經營單位的調查,2008 年底,被調查企業中勞務工的比例占職工總數的 50%以上。勞務派遣在國有企業應用廣泛。據統計,2010 年國有企業勞務派遣工占企業全部用工人數的 47.2%。 國有企業之所以大量使用勞務工,是因為企業的工資總額受國資委監管和限制。為達到既增加勞動力而又不突破工資總額限制的效果,國有企業通常從營銷運行維護成本中支付勞務工工資,財務上可以不動用正式工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其平均收入是勞務工的 3 至 4 倍甚至更多。另一個原因是,在工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只有職工的工資成本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小了,管理層的工資額才能提高,內部利益再分配(福利和企業年金)才能水漲船高。因此,不少國有企業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節省人工成本,以此增加管理層和正式職工的收入。此外,勞務工在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方面也受到差別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費中提起一部分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為了減少保險費支出,勞務派遣公司一般會按較低水平繳納社會保險,或有選擇地只參加 1 至 2 個險種。用工單位與勞務工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可以不為勞務工支付住房公積金等各項社會福利。勞務工辭職、死亡或被辭退,用工單位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2008 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或不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強迫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將這些勞動者“派遣”回原單位工作。在當前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大多數勞動者只能選擇接受,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時有發生。 國有企業一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一到兩年的勞務派遣協議,這種協議使用工單位取得更多主動性。一旦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需要縮小生產規模,如果與正式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就要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解約成本較高。但如果終止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協議,則不必考慮上述問題。有些企業規定:勞務工不能加入本企業工會組織,不能被選為職工代表,不能進入領導班子,內部招聘中只有正式工才可以參加競聘。此外,有的勞務工受到了工傷,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也會相互推諉,勞務工因此不能得到及時救助。在私營企業中,以勞務派遣的方式用工的也相當普遍。近年來發生的肯德基勞務派遣案、可口可樂非法用工事件、家樂福隱蔽用工事件暴露了勞動合同法在規制勞務派遣方面的不足。這些用工單位為了逃避雇主責任,故意不與需要雇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讓勞動者與其找來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而自己從中抽身,變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第三方。上述這種行為并不是真正的勞務派遣,而是一種借用勞務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虛假勞務派遣。很多被派遣勞動者在簽約后才知道這種“勞務派遣”的真正目的。但是一旦合同生效,往往木已成舟,雖然勞動者心里期待和主觀知情權受損,但是因為勞動合同的束縛和中國人易求安穩的心態,多半人都會選擇“既來之則安之”。這種勞務派遣關系的存在不利于勞務派遣的健康發展,更不利于我國就業市場的穩定。最難保障的一面,就是一旦用工單位發生變故,被派遣勞動者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將遭到損失。當用工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或者轉讓等變化時,被派遣勞動者一般無法像正職員工一樣與用工單位平等對話,爭取合理損失和期待的利益補償。針對此類型的勞務派遣,建議勞動仲裁機關和法院在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糾紛時,如果是以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為目的的“勞務派 遣”,應當從根本上否認其效力。 (二)我國勞務派遣的特點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市場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行業分布廣。勞務派遣工幾乎遍布各行各業,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涉及的職業、崗位門類齊全,甚至一些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的事業單位也在大批量使用勞務派遣工;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少用工單位采取能用勞務派遣工就盡量不用勞務合同工的策略。二是,被派遣人員范圍廣。 目前,企業主要在對技能要求不高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加之我國勞動力資源充足,造成被派遣人員的范圍從剛出校門到即將退休,年齡跨度大。三是,勞務派遣人員所占比例高。全國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為 20%左右,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這一比例更高。以上海為例,2003 年勞務派遣工占上海各企業全部用工人數的 28.3%,2006 年上升至33.8%,2007 年達 38.3%,2008 年初達 39.7%,最近兩年仍呈上升趨勢,制造業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最高,占 43.6%。而勞務派遣在歐美及日本、韓國一直是非主流的用工方式。據“勞動力派遣業者國際聯合會”統計數據顯示,2004 年歐洲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最高的國家是英國,只有35%。 上一篇勞務派遣法律關系
下一篇我國勞務派遣的法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