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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者在用工單位受傷如何處理發表時間:2023-12-18 16:50 一、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受傷如何處理 1、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受傷,由用工單位送勞動者前往醫療機構治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用工單位應當對被勞務派遣者履行哪些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對被勞務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有: 1、監督完成勞動任務。 2、提高職業技能。 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